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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3-28 瀏覽次數: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使用條件:
1、環境條件
①正常工作海拔不超過1 200 m0
②環境溫度在一25℃至40℃。
③比較濕月月平均比較大相對濕度不大于9000(該月月平均比較低溫度為25℃)。
④因各城市所處地區不同而存在氣候條件差異的,用戶與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外規定使用環境條件。
2、線路條件
①線路軌距:1 435 mm。
②比較小平面曲線半徑:正線不小于50 m;車場線和輔助線不小于25 m。
③比較小豎曲線半徑:1 000m。
④比較大坡度:60%。
基本要求:
1、車輛應符合輕軌交通車輛限界的規定。
2、車輛的各種設備應按經過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并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3、新造車同軸的輪徑差不超過1 mm;同一車輛動力轉向架各輪徑差不超過2 mm。
4、輪對內側距為1372 mm士2 mm。
5、整備狀態下的車輛重量不應大于合同規定值的30a。
6、每根動軸上所測得的軸重與該車各動軸實際平均軸重之差不應超過實際平均軸重的2000
7、每個車輪的實際輪重與該軸兩輪平均輪重之差不應超過該軸兩輪平均輪重的士4000
8、車輛客室地板面距軌面高度應與車站站臺面相協調,車輛空重車高度調整裝置應能有效地保持車輛地板面高度不因載客量的變化而明顯改變。地板面高度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均不應低于站臺面。
9、車輛應能以規定的速度安全通過比較小平面半徑曲線區段。
10、車輛的牽引力一速度特性和制動力一速度特性應符合用戶與制造商雙方同意的設計文件的規定要求。
11、車輛比較高運行速度為80 km/h。
12、車輛載客量應包括司機、坐席定員和站立人員。額定載荷(ABVz)按站立人數按6人/m2計,超員載荷按(A9V,)比較大站立人數按9人/mz計。人均體重按60 kg計算。
13、在額定載荷情況下,平直干燥軌道上,車輪為半磨耗狀態,額定供電電壓時,如無特殊要求,起動平均加速度為:車輛從。加速到35 km/h,不低于0. 85 m/s2;車輛從。加速到80 km/h,不低于0. 5 m/sz。
14、在額定載荷情況下,平直干燥軌道上,車輛從比較高運行速度到停車,如無特殊要求,制動平均減速度為:常用制動平均減速度不低于1. 1 m/sz;緊急制動平均減速度不低于1. 5 m/sz o
15、車輛縱向沖擊率不應大于1 m/s
16、車輛各種設備的沖擊振動試驗應符合TB/T 3058中的有關規定。
17、應按GB 5599的規定方法測試,車輛運行的平穩性指標應小于2. 5,車輛的脫軌系數應小于0. 8 ,輪對減載率應小于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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